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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排污权储备技术中心关于闽侯县食品公司甘蔗屠宰场可收储排污权核定情况的公示
时间:2024-10-22 15:43
 根据《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 号)、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5号)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环保财〔201722号)及《关于印发<福州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环保规20232号等相关规定,福州市闽侯生态环境局向我中心提交了闽侯县食品公司甘蔗屠宰场可收储排污权核定的相关材料,我中心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确认该企业可收储排污权如下:

闽侯县食品公司甘蔗屠宰场可收储排污权为:化学需氧量2.37/年,氨氮0.23/年,二氧化硫0.21/年,氮氧化物0.38/年。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上述确认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我中心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反映问题,并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日期:2024102220241031

    话:0591-87326360 传真:0591-87320473

通讯地址: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32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2楼排污权储备技术中心

    编:350011

电子邮件:fzspwqjy@163.com

 

附件:闽侯县食品公司甘蔗屠宰场收储申请文件

 

 

福州市排污权储备技术中心

20241022

 

来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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